page contents

江苏某公司上诉状

作者:白海丽浏览数:87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神木某公司

上诉人就其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为:

   1、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并支付合同价总额20%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以上共计40万元;

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该设备一直未能调试验收根本原因在于设备存在设计和质量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失偏颇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公司于20121018日将合同约定的设备送到约定的地点处原告公司接收。此后,原告公司因自身工程建设问题至201310月份进入试生产时间,即通知被告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将设备安装后,因该设备存在设计和质量问题,一直未能调试验收”,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设备一直不能调试验收的原因完全由被上诉人自身的行为造成。

首先,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设备的设计及质量存在问题,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然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始终未提交相关证据,而上诉人亦不认可设备存在设计及质量问题。201312月份因设备调试后未能达到预期状态,双方一致协议上诉人将包装机设备返厂以方便调试。上诉人将设备运回调试出于对被上诉人及设备负责的态度。根据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应于201210月份进行调试验收,且设备的质保期间为调试好后一年。但被上诉人后来将设备的实际调试时间安排在设备的质保期之后加之设备长期搁置不用及保管不善,因此上诉人返厂调试了较长时间是合情合理的。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调试期间又购买了新的设备,才导致上诉人返厂的设备未能再次交付。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设备存在设计及质量问题,导致不能调试验收,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并不符合合同法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根据被上诉人的计划其应于20128月份试生产,该年10月份正式投产,故双方于2012412日签订《包装机组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包装系统技术协议》,双方还约定上诉人应在合同生效后45日内发货。故根据被上诉人整体项目进度及双方约定,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能够于20128月份作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上诉人安装调试设备。但本案被上诉人从合同签订后首次就没有按时赴上诉人公司进行发货前出厂验收工作,导致设备交付时间拖延致该年1018日。

再次,上诉人将设备安装好后,具备调试验收条件,但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整体项目进度推迟,设备调试工作不断地被推后。根据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128月份试生产,但被上诉人直至201310月份才试生产,导致上诉人的调试验收时间拖了一年零二个月之久。在此期间,上诉人多次通过工作联系函告知被上诉人及时安排调试验收,但被上诉人一再拒绝。上诉人市场交易是为获得效率及利益,但如果都像被上诉人远远超出预期推迟工作,上诉人的权益谁来保护。

最后,上诉人曾多次提醒被上诉人因设备保管不当、长期不运作会对设备的质量造成影响,但被上诉人对此置若罔闻。上诉人交付设备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传送设备的图片显示该设备露天放置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故上诉人于该年1022日在往来函件中作出善意提醒“如遇雨雪天气,会对设备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设备的电器部分,如设备的电机,控制部分以及机械部分”,并声明“如因贵公司对设备存放不当而造成设备质量问题,我公司将不负责任”。2013529日,上诉人在工作联系函中明确告诉被上诉人“设备长期不调试使用,会影响到功能和精度”,同时声明“如果还不配合我公司履行设备调试验收工作,对设备自身可能产生的问题,我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同时,我公司将认为该设备已经通过贵公司验收合格”,但被上诉人一直拖延不予安排验收。201395日,上诉人再次发函要求被上诉人在一个星期内完善调试验收条件,开展调试验收工作,反之,上诉人不再对设备保存不善和长期搁置不运作带来的质保问题负责。20131028日,被上诉人在复函中承诺“如贵公司的碳铵包装确实因保管不善或长期搁置不运作造成的问题,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上诉人一直在积极、主动地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被上诉人并不配合。

   二、上诉人在双方往来函件中的免责声明对被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调试验收时间以被上诉人要求为准,但根据被上诉人整体项目进度及双方之前约定以及后来在信函中再次被确认原计划试生产时间,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能够于20128月份作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上诉人安装调试设备。可见,是被上诉人的原因远远超出双方原定可调试时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第二,上诉人免责声明对被上诉人具有约束力。该设备交付后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未在安装后及时调试验收,但此后上诉人多次提醒被上诉人及时安排调试并明确向其声明不安排调试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其应知晓不承担应尽的义务,其相应的权利会因此丧失。上诉人的免责声明,旨在促使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其义务,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声明转置若罔闻,故上诉人免责声明应对其产生约束力。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定纷止争,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价款支付违约金。那么上诉人势必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原物,但鉴于本案标的属于精密电子设备,被上诉人推迟一年多调试使用,加之被上诉人保管不善及设备的部分零件损坏、丢失,其价值受到极大的贬损。因此,被上诉人已不能向上诉人返还原物,因而会产生新的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无穷诉累。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不合法又不合理。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因被上诉人的过错致使上诉人的设备不能及时调试验收,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间,且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设计及质量问题。为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