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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思考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李婷婷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177 

关于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思考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咨询关于离婚纠纷中,如何能够理清共同债务,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且在离婚后不受债务问题困扰。具体情况则是其与丈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已经有一年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对方对于债务问题不做具体陈述,致使法院无法查清债务问题,且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不应处理双方的债务问题,因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因此不愿将债务问题在离婚案件的中一并处理,最终致使离婚案件未能调解成功。

针对这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笔者延伸分析如下:

一、离婚纠纷中是否能够完全处理完债务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不确定的,甚至应当说是否定的,我们抛开其他复杂的以离婚逃避债务等各种情形,就单纯的以本案情况为例,本案中因为对方的不配合,造成共同债务情况无法查明的情形,再因为法院目前的处理方式及认识,导致离婚案件中对于债务问题无法处理,对此,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只能在另案中解决。

二、离婚纠纷中债务的定性

本案的情形,因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也分居时间较长,双方对于各自互负的债务确实存在不知情的情形,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中应当共同分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共同债务也应当有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实践中一般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代理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因为夫妻债务的复杂性,举证及审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导致各个法院处理存在不一致性,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

第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均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通过证据审查明确清楚后,应当对债务作出处理,以便约束双方。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认同的共同债务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主张债务分担的,人民法院不作处理,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以上是笔者粗浅的认识,离婚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复杂,对于债务的处理还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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