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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杨保飞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183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有且仅有四种情形,分别为:(1)劳动者辞职;(2)用人单位辞退;(3)协商解除:(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下面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劳动者的补偿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1款予以规定。其中,如果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辞退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是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情形下辞退劳动者,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情形,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时,则应接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制,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即,此时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只能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继续用工,直至合同期满。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所以剩余劳动合同期因劳动者未实际履职,所以不计算在应补偿(赔偿)期限内,况且此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已对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进行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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