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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否一案诉讼?

作者:白海丽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2516 


实践中,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往往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案由。那么,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否一案并诉?

案例: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宋某1驾驶宋某2所有的陕1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210线324KM处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超越前方车辆的高某1驾驶的陕6X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陕6X号车方向失控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宋某3驾驶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D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陕6X号车乘员高某2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2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1、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2、右眼周围多处皮肤裂伤;3、右眼周围软组织损伤;4、右颞顶部头皮擦伤;5、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6、脑梗塞后综合征;7、脑萎缩。住院共计37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1561.71元。

随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1与高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3无责任。

高某1为其所有的陕6X号车支出施救费600元,维修费28795元。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高某1以车损理赔与高某2以人损理赔一案诉至法院。高某2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1购买了乘员座位险,并同时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0万余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问:该案高某1和高某2的人损及车损理赔能否在同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形下一案并诉?

分析: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第三部分第3项有规定:“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由此,若同一起交通事故既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两个案由,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案诉讼。

但是,即使可以选择一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请如何列明值得商榷。如对于肇事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下,高某1的车辆损失如何请求有三种方式:第一,请求对方交强险先行承担责任,对于剩余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责任;第二,直接请求已方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第三,请求对方交强险公司先行承担责任,对于剩余部分请求己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高某2的人损如何请求有以下方式:第一,请求对方交强险先行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对方肇事者和己方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请求对方交强险先行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对方肇事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的部分不得同案请求己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笔者以为,即使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一案并诉,但是由于是一个案子,诉讼逻辑必须统一,比如高某1可能最合适的诉请是上述第一种情形,高某2最合适的诉请可能是上述第二种情形。实际上,归根结底,当事人选择这样的诉讼模式并不有利于自己获得法律规定的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因此,如果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例,还是以侵权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分开诉讼为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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