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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特征及应当满足的条件

作者:马腾飞浏览数:264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反诉具有以下特征及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和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因此,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虽然具有同一性,但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不同的。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和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因此,反诉如果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未必一定被依法驳回。

二、反诉的提出要同时满足如下五个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存在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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