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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影评之——李雪莲的“确认离婚无效之诉”

作者:马腾飞浏览数:856 


2016年11月上映的由冯小刚导演的《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直指人心的讽刺力作,凭借对社会敏感点略显克制的反映,一时沸沸扬扬引发了不少争议。

电影讲述了一个农村妇女李雪莲不是“潘金莲”的故事,本文对故事情节不做赘述,仅对影片开头李雪莲打官司的事做一浅析。李雪莲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一段时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另与别人结了婚。李雪莲气不过,便拿着腊肉和一桶油找到了八竿子也打不着的“亲戚”法官王公道,李雪莲打官司的目的既单纯又有些可笑,用李雪莲的话说就是:“先打官司,证明这离婚是假的,然后和那个畜生结回婚,然后再离婚李雪莲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确实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判决李雪莲败诉。

在二胎政策放开之前,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假离婚”的现象并不罕见。其实,从法律上讲,对于“假离婚”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那么,李雪莲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的诉讼到底能否成立,笔者末学浅见,愿与大家一同探讨。

首先,李雪莲在王公道家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她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或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就离婚再提起诉讼。若起诉离婚,法院定当不予受理。如果她采取隐瞒等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只能被驳回。而片中起诉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显然,这个离婚案在现实中很难成立。

其次,如果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那这个诉就很难成立。按照影片中的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个属于确认之诉。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她的这个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都很难说。也就是说,法院没有职权确认这件事,法院最有可能的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驳而不“判”。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离婚证(或离婚登记)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

那么,李雪莲的“确认离婚无效之诉”真的就无法可依了吗?也不尽然。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该款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是假离婚,那么,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法院就可以认定假离婚的行为无效,从而为李雪莲寻求到救济之路。

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就有类似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样的,李雪莲可以以秦玉河“假离婚”后与别人结婚的欺诈行为来否定假离婚的效力。

当然,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得到支持,也不好定论。

李雪莲打官司只是电影中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至于李雪莲的“诉”到底能否成立不会影响人们的观影感受,类似李雪莲的这类婚姻关系的诉讼或许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但确实值得我们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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