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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张毛毛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28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其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即对他人实行威胁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 敲诈勒索罪的不法与责任要件

  1. 敲诈行为,即向对方实施一定的暴力和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暴力”对象包括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形成对被害人的胁迫);②“胁迫”是指恶害相通告,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里。胁迫的对象包括交付财产的被害人和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胁迫的内容不要求具有违法性,通过形式合法的内容非法勒索他人财产的,也构成敲诈勒索罪;胁迫内容的实现既包括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包括由第三人实现。

  1. 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里。

    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但是被胁迫者与财产被害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即三角恐吓,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是对方产生恐惧心里,对方是基于怜悯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胁迫者是基于恐惧心里处分财产,但是误将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虽然行为人的恐吓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而取得财物,仅是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被害人最终财产转移受损的事实,包括被胁迫者直接处分财产,以及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因此,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两年内敲诈三次以上,不要求每次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注意: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务,并获得谅解,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等等,在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可以参照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陕西省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三千元)起点的,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到三次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四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八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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