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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牛华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6464 


近日,邻居女孩A某找我咨询,讲了这样一个事情:22岁的她刚参加工作,遇到了一个特别热心的同事大姐B某,工作生活中总是照顾她,慢慢的两人就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虽然B某比A某年龄大18岁,但是仍然没有沟通的代沟。有一天,B某给A某说:“最近外边投资生意,经济出现缺口,没办法以自己的名义再去借钱,可惜空有一些资源,没法找人代自己借出来,很是苦恼!”A某听了,头脑一发热,说:“姐,我帮你!”B某一听很很开心,并再三保证这些贷款一定会按时还的,而且嘱咐A某为避免麻烦不要告知其父母知道。于是B某带着A某从几个小额贷款公司贷了几笔款,还让A某用身份证在网上给她借了好几笔。本以为这样就可以了,没想到B某又央求A某,和个人借了两笔借款,A某太单纯,每次去了只知道在在别人要求的签字处签字,对于借款数额、期限和利息一无所知。直到有一天其中一个高利贷因为违法被公安抓捕,公安人员找A某调查借款事宜时, A某才知道B某让她在个人处贷了13万元的高利贷,随后另一个借款个人电话催款,被告知有20万元的高利贷, A某被高利贷打电话催款吓坏了,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哭着告诉了父母。A某后与B某多次联系,然而B某却整日旷工躲避,不再按时还款,而且在和A某通话中,让A某再拿房产证给她贷款。A某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听完A某陈述的全过程,我建议A某让家人陪着立即报警。B某诱骗涉世不深的A某给她借款,将所有的法律风险让A某一人承担,B某拿走所有贷款用于自己消费,在无能力继续还款的情况下,继续诱导A某处分自己的财产获取借款享受无法律风险的利益。从B某利用A某的情感和无知所实施的诱骗借款,从而获取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便获得财产,而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从本案的B某行为分析,B某为了非法占有借款用于消费,让A某作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而B某并没有为借款提供担保,而是与A某不成立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将A某所借款项全部拿走,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不仅仅只是一笔借款,B某看到A某的单纯和好骗后,继续让A某帮她借款很多笔,甚至最后让A某抵押自己的房产。笔者认为A某在本案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从其所涉嫌诈骗的数额看,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制裁!

鉴于以上发生的案情,笔者建议刚参加工作的女孩,在交朋友时要牢记“君子之交淡入水”,一旦有金钱利益涉及,就一定要慎重考虑,重大财产处分还是和父母商量一下,切勿贪小便宜而遭受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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