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律 师 催 告 函

作者:马腾飞浏览数:1869 


甲公司:

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向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合同履行情况

(一)2016年3月,乙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为贵公司建设的A项目和B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并与贵公司分别签定了合同编号为SXHS-HJZ(2016)008号和合同编号为SXHS-GFDZ(2016)010号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书》。

(二)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乙公司向贵公司提供文字形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并提供合同价款的有效税票后,贵公司应当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编号为SXHS-HJZ(2016)008号的合同价款为14万元,编号为SXHS-GFDZ(2016)010号的合同价款18万元。

(三)2016年4月、2016年5月,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贵公司的要求,先后编制完成了两个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分别经A市水政主管部门和B市水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分别发函批复同意上述两个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公司应当及时向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两项共计32万元人民币。

二、本所律师意见

(一)为依法保障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贵公司责任进一步扩大,本所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32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二)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我们的委托人解决此事。如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我们的委托人将授权我们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主张权利。

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内能够给予回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顺颂商祺!

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腾飞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