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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及诊断证明书送达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杨保飞浏览数:780 

榆林职业病诊断机构在

职业病诊断及诊断证明书送达中的问题及建议

榆林地处陕西北部,煤、气、油、盐等能源矿产资源富集一地,特别是优质的煤炭资源成为本市佼佼者。也正因为此,榆林成为国家“西煤东运”的腹地、“西电东送”的枢纽,是二十一世纪中国重要的能源接续地。2014年前的十年,煤炭资源的大力采掘成为榆林经济发展的引擎,带动了榆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但采掘煤炭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植被破坏、河流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近三年来,随着全国经济形势持续走低,煤炭市场萧条,榆林首当其冲,经济发展进入“过冬”期,煤矿效益急剧下滑,甚至一度时期煤炭市场价格与开采成本呈持平状态。在经济大浪的冲击下,榆林大部分煤矿大幅度裁员,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工人与煤矿之间关于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工人为维权,走上艰辛的信访之路,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社会和谐。

众所周知,煤矿是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巨大的工矿企业,尤其像分布在榆林沟沟峁峁的众多乡镇小型煤矿,生产设备落后,井下常年粉尘浓度超标,矿方又怠于治理,加之矿方提供给工人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缺乏,致使榆林大量煤矿工人经诊断患有煤工尘肺职业病或被确定为疑似对象、职业禁忌症。这就使得榆林市的职业健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榆林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内部管理有漏洞,存在制度建立与实际工作脱节的现象;

二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是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资料不规范;

四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未能按要求报告;

五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因劳动者个人申请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怠于给用人单位送达,致使劳动者的职业病工伤维权之路受阻。

鉴于此,榆林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下面针对前述榆林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存在的第四、第五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履行职业病诊断职责中应当承担积极作为义务,以积极作为的工作态度维护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袒护用人单位帮其逃避法律责任。

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陕西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权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而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公益属性,人员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提供了相应的经费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是贵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依法应当积极作为,但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享受着国家财政供养,本是拿着纳税人的钱作为履职经费,却高枕无忧,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然阻碍公民的权利救济之路。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履行职业病诊断职责过程中的积极作为义务。

二、无论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应履行分别向各方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法定义务与职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送达方式应当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并穷尽所有送达方式。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以劳动者本人申请、律师事务所代为委托为由,将其中依法应当送达给用人单位的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劳动者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送达。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民事代理原理,代理人的行为视同委托人本人的行为。因此,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应等同于向劳动者本人的送达。可见,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仍然只是向劳动者一方送达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却没有向用人单位进行送达。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用人单位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方式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没有穷尽上述送达方式,即未尽法定职责、未履行法定义务。怠于履行或着不履行送达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诊断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劳动者的职业病工伤维权之路。

鉴于上述原因,劳动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诊并作出诊断结论后,以劳动者自行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为由,怠于或拒绝向用人单位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是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全部送达给劳动者或其代理人以逃避贵中心的法定义务与职责。由于职业病诊断结论依法需经过三十日的异议期后方可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在向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该局以“职业病诊断结论未向用人单位送达,即未经过三十日的异议期”为由拒绝受理。至此,劳动者的职业病维权之路受阻,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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