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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主债务与利息的清偿顺序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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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农商银行:

贵单位咨询的关于民事执行中主债务与利息的清偿顺序的问题,作为贵单位的法律服务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回复意见如下:

1、对于已经产生的利息,可以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优先使其得到受偿;

2、对于在迟延履行期间新产生的利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意见请予以参考。

此致!


   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马腾飞律师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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