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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作者:杨保飞浏览数:147 

笔者在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时,经常会遇到双方类似“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均已包含在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内”的约定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一份内容大致为“劳动者同意或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承诺书,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诸如此类的约定或承诺是否合法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终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若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参加社会保险也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劳动者亦无权放弃参保,否则将大大增加自己的职业风险并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当然,在我国劳动用工市场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由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书》不乏有诸如不参加社保之类的霸王条款出现。为此,律师提醒各位劳动者,该类合同条款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切莫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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