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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如何维权?

来源:原创作者:杨保飞律师浏览数:372 

职业病患者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所谓的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殊不知工伤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即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就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法定程序做一详细介绍。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一步:职业病诊断、鉴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职业病是法定的,即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现行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类132种疾病之一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进行,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在实务中,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首次鉴定),由其作出职业病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换言之,在我国,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实务中,有部分劳动者混淆了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诊断,分不清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般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当地较大的医院)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即以某某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为依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规定。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二步:职业病工伤认定

如前所述,当劳动者患病经过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首次鉴定、职业病再鉴定被最终确认为职业病后,接下来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法律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职业病患者的工伤维权之路将举步维艰。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四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其应负担的补助款,即双方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职业病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而且罹患职业病风险最高的群体往往是处于社会最底层、最没有保障的农民工,因此只有给予职业病患者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方能破解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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