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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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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尉某,市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县某村民小组不服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78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确权决定提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1、某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定被答辩人与第三人黄花界村民小组对争议地均有管理使用的事实,参照1987年海湾村与沙沙庙村《土地边界协议书》确认的地界,结合201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情况,调绘出海湾村与沙沙庙村的村界,该界限以西南面积为178.84亩,系一号争议地,在海湾村地界内;以东北的面积为54.30亩,系二号争议地,在沙沙村地界范围内。按照1984年海湾村与三卜树村签订的地界协议以及2009421日的座谈会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对1984年协议的维持,一号争议地是海湾村划给第三人黄花界小组的其中一部分地。某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确权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201419日某县国土局就此土地争议召开了听证会,对调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质证,准确的认定了案件事实,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前也与201413日就争议地的处理征求意见,要求出示新证据,并征求各方调解意见,均表示不愿调解。据此某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二、《争议地现场勘验坐标点笔录》上的签字已在生效的判决中确认。

对于被答辩人诉称的“确权决定依据的《争议地现场勘验坐标点笔录》中关于指界村民何某某、贾某某、乔某某、何某某、乔某某的签名不真实”这一情况,答辩人认为,该事实在某区法院生效的判决中已经确认,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规定,以此为依据并无错误。

三、答辩人作出的维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充分,且符合法定程序。

答辩人在受理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后,由法制办工作人员采用了书面审理、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认真核实证据,查清了事实,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答辩人根据行政复议程序,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答辩人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与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20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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